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以下十二种情况可以生育二胎,请对照:
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,有下列情况之一,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,可以有计划地安排:
(一)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;
(二)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;
(三)双方均为归国华侨,或从港、澳、台地区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;
(四)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,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;
(五)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,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;
(六)婚后不育,经鉴定为不育症,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,女方又怀孕的;
(七)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;
(八)残疾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,残疾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;
(九)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,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,只生育一个女孩的;
(十)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;
(十一)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(仅适用姐妹中一人);
(十二)大山区的乡,女方为农业户口,其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从事农业生产,只生育一个女孩的。
不行,1孩男,其父母除非是一定程度的伤残军人,否则,普通的残疾父母是不能以此为由再生育一个的
江苏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才能生育第二胎,2009.12.5 扬子晚报a2报道的不是计划生育政策,它是说《人民日报》的建议。 人民日报昨日发文建议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即可生二胎 昨天《人民日报》发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、全国社科规划人口学科组长、国家人口计生委专家委员田雪原的长篇文章:新中国人口政策回顾与展望。文章建议,就人口数量控制而言,可考虑三种政策选择。 文章说,近30年的实践证明,当年制定的“以提倡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标志的”生育政策是成功的。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人口政策已经尽善尽美了,包括人口政策在内的任何政策,总是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。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后,人口政策也应适应变化了的情况,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。 文章在“当前的选择”部分提到:就人口数量控制而言,建议考虑以下生育政策选择: 其一,全国不分城乡,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者,一律允许生育两个孩子。因为,当前已婚育龄妇女独生子女领证率城镇远高于农村,实行“双独”结婚生育两个孩子,农村生育率升高极其有限。 其二,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者,允许生育两个孩子,农村现在可以实施,城镇可从“十二五”开始实施。在农村,由于独生子女率较低,“一独生二”影响有限;在城镇,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者比例不会很高,对生育率影响也不会很大。特别是到“十二五”,城镇30岁以下育龄妇女将进一步减少,影响要更小一些。实行“一独生二”的生育政策,对于“一独”方的父母家庭养老和改变家庭人口年龄结构具有重要意义。 其三,在有效制止三孩及以上多孩生育条件下,农村可普遍允许生育两个孩子,不会造成大幅度反弹,也不会影响2030年人口零增长目标的实现。普遍实行“限三生二”,改变目前农村只有独女户才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,对于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具有积极作用。 人 民